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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9-18 18:29:55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英文名称: 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缩写GDARD)。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会是由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精神,团结广大残疾人康复工作者,执行我国和我省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弘扬人道主义。坚持全面康复的观点,推动康复学术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工作,推进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个性化康复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接受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的工作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人以及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社会人士;

(二)本会的研究范围为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康复(康复领域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

(三)本会工作任务

1.团结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和康复技术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

2.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3.开展康复机构建设技术指导、第三方评估督导等级达标验收及康复人才管理

4.建立信息平台,编写有关康复技术论著、专业培训教材和科普读物;

5.推广省内外残疾人康复新理论与新技术,积极开展国内外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

6.广泛宣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意义,普及康复知识和技术;

7.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工作;

8.开展助残公益活动;

9.开展协会党群服务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四)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从事医疗、康复、教育、工程、管理、社会工作等与残疾人康复有关学科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康复、教育、科研机构或依法登记的社团及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向本会秘书处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批、登记,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后,由秘书处登记并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委员、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培训、会议、研讨、交流、考察、进修、出国访问等各项活动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刊物、学术资料等资料的权利;

(五)有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听取并向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反映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调查、研究等任务,并向本会提交调查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原因连续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触犯刑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二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二十一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对本会更名、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讨论和决定与本会建设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三)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与残疾人康复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或对残疾人康复政策法规熟悉,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精神道德风貌,热心于残疾人公益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参加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七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监事长、监事从会员和主管单位人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十一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四十二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和残疾人康复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会费收入;

(三)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会费1600元/年

(二)企业单位会员会费6000元/年

(三)个人会员会100元/年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七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本会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五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五十一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五十二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理事会等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十三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和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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