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协会制度 您的位置:首页>协会概况>协会制度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9-18 21:25:56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康复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从事医疗、康复、教育、工程、管理、社会工作等与残疾人康复有关学科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热心为残疾人服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康复、教育、科研机构或依法登记的社团及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培训、会议、研讨、交流、考察、进修、出国访问等各项活动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出版的刊物、学术资料等资料的权利;

(五)有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听取和反映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调查、研究等任务,并向本会提交调查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的吸收与审批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秘书处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批、登记,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后,由秘书处登记并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和牌匾。

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四、各专业委员会承担发展会员的任务。根据本会章程,把愿意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同仁,特别是将在基层工作的年轻康复工作者吸收进来,充实队伍。

第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会员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由秘书处将会员资料录入会员名录,建立会员档案。

二、个人会员资料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单位、个人专长及学术成就、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应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简介及主要成绩等信息。

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证书/牌匾由协会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盖章。会员证书或牌匾遗失时应向本会秘书处说明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相应手续后补发。

四、会员证只作为本会会员证明,不具有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五、个人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本会秘书处声明并按期交纳会费。会员如无原因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亡故会员的会籍则自然注销。

六、单位会员选派1-2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

七、会员联络方式等主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或所属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一、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意识的具体措施。会员会费每届交纳一次,个人会员会费为100元/年,单位会员会费为1600元/年,企业单位会员会费为6000元/年。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免交会费。会费收取后由本会统一开具正式票据。

二、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缴,统一管理;

(二)会费开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

(三)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和其他公益性活动,也可用于奖励优秀论文作者和有成就的会员,还可用于推广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

第七条  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