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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9-18 21:26:19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康复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一、专业委员会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弘扬人道主义。

    二、专业委员会应遵守《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三、专业委员会是在协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学科学术活动和技术研究的专业学术团体。

    四、专业委员会在其学科领域中从事科学研究,繁荣学术活动,开展康复人才培训和科普宣传,提供社会服务和技术咨询。

    五、专业委员会应坚持全面康复的观点,注重本学科与残疾人康复事业的结合;坚持学术活动与为残疾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规划,组织本学科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工作,为残疾人服务。

    第二条  组织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的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不与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重复。

    二、专业委员会须有在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主要成员有权威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有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体,热心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威望的专业骨干力量。

    三、专业委员会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咨询、培训等工作,可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或有关资料。

四、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依托一个能提供工作条件的单位作为挂靠单位。

    五、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术组。

    六、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左右、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同一个人不得兼任两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一届。

七、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责任与义务,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专业委员会,经本协会理事会议通过,给予警告,限期进行整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经本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并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撤消。

八、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单位的全称,原则上统一为“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对外行文必须使用全称,不得简称为“广东省某某专业委员会

九、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条  业务工作

    一、专业委员会的服务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人以及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社会人士。其研究范围为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康复。康复领域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

    二、专业委员会应团结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学术活动和康复技术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康复专业人才的培训;开展康复机构建设技术指导、第三方评估督导;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为残疾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编写有关康复论著、专业培训教材和科普读物,广泛宣传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社会意义,普及康复知识和技术;执行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发展本专业,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三、专业委员会每1-2年举行1次全省/全国性的学术活动。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秘书处。

    四、专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版专业杂志,原则上实行自负盈亏。

    五、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并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有条件的可以在信息网宣传自身活动信息及其他残疾人康复信息。

    六、专业委员会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及外事活动,应事先报告本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财务工作

    一、专业委员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二、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实行自负盈亏。

    三、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广东省残疾人康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并接受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的财务监督。

    五、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印章管理

    一、印章刻制

    (一)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下设的学术分支机构,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其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专业委员会印章由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专业委员会下设的学术组不再刻制印章。

    二、印章使用范围

    (一)向本协会理事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等。

(二)向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及业务联系。

    (三)与本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联系。

    (四)根据本协会下达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委托函所发放的二类学术会议通知。

    (五)由本协会统一印制的二类学术会议论文证书。

    三、印章使用管理

    (一)印章由本协会秘书处设专人保管。

    (二)使用印章需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章。

    (三)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四、印章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专业委员会印章不能作为财务收费用章。

    (二)专业委员会印章不能用于与国外联系使用。

    (三)凡未列入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学术会议,不得使用专业委员会印章。

    五、印章的变更

    专业委员会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印章的,需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领导审批签字,将原印章作销毁处理,并重新刻制印章。

    六、处罚

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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